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滁州一工人无偿帮工受伤 法院判决被帮人赔偿

2017-08-15 03:16:08 来源: 作者:

   滁城的李建设受老板张爱国指派,无偿为王晓明修剪树木。不料,李建设从树上摔伤,经鉴定伤情一处构成九级伤残、多处构成十级伤残。事后,李建设要求老板张爱国和被帮工人王晓明承担赔偿责任,三方产生纠纷。近日,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依据相关司法解释,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判决被告王晓明赔偿原告李建设各项损失12.9万元。

    无偿帮工工人从树上摔下受伤

  据悉,李建设一直跟随包工头张爱国在滁城从事园林绿化工作,而张爱国和王晓明经常一起承接些工程。

  2015年8月18日,老板张爱国安排李建设,到王晓明的住处修剪树木。不料在修剪过程中,由于树木晃动,李建设不慎摔下。后经鉴定,其伤情一处构成九级伤残、多处构成十级伤残。出院后,李建设先后找到老板张爱国和事主王晓明,协商赔偿事宜。然而针对赔偿责任,三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,李建设因此将二人告上法庭。

  法院判决事主赔偿12万余元

  庭审中,针对李建设的诉讼请求,张爱国和王晓明一致认为,李建设也有一定责任,因为他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,在树上没有绑定安全带。

  琅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李建设受张爱国指派,为王晓明住处修剪树枝,系无偿帮工。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,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,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故王晓明应对李建设受伤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李建设虽系张爱国的雇员,但为王晓明修树不是其履行职务行为,故张爱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李建设在修树枝的过程中未能注意自身安全从树上摔下受伤,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,应承担次要责任。最终判决被告王晓明赔偿原告李建设各项损失12.9万元。

  法官说法被帮工人担赔偿责任

  “帮工受了伤,事主要承担责任。”法官介绍,我国对此有明确的司法解释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明确规定,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,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。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。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,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。

  此外,帮工人在操作过程中,存在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。本案中,李建设因没有系安全带,为事故发生留下了安全空当。法官提醒,日常生活中,从事空中作业的人员,一定要有安全意识,必要的防护措施一定要配齐,以免造成人身伤亡。 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